上海航空物流 上海航空快运 上海航空快递 上海航空托运 
 
服务项目
国际空运
国内空运
宠物空运
免费电话:400-808-5623
电话:021-60523685
手机:15216889108
传真.021-66401008
联系人:王先生
地址: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航空货运中心
http://www.shhangkong.com
   详细内容
上海航空物流从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邮政业所想到的问题

真是你伤害了我,也不会好过!【2013】37号文件出台时废了一批文,才过5个月自己也成了明日黄花,【2013】106号文件横空出世。这个文件真是出得很猛,从新闻里报道营改增范围再次扩大到文件出台不过半月左右,从文件出台到执行也不过半月左右。相较前一轮营改增,的逐步推进此次没有给税局和纳税人多少的准备时间。一则可能是因为前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二则可以也和这次转增的行业面比较窄,是铁路和邮政这两个大拿。虽然纳税人在经济生活中多多少少会和这两个行业打交道,但仅从纳税主体来看,咱们都不大可能是局内人。

但这个文件中附件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于邮政业的范围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着转了向的感觉,文件里是这么界定的:

二、邮政业: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这条中对邮政业下了前置的条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那此前营改增中总局关于快递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解释说因为快递是邮政通信范围又做何解释呢?

在这个文件中邮政业是由某一类特定的主体提供的,但实事上世面上很多的快递公司也在经营着邮政普通服务中的业务(106中的定义: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前期税局的解释与106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让我理不清头脑了。

最终在《邮政法》中我找到了比较能说服自己的理由: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再参照山东税局之前对此的一个解释:

快递公司经营快递业务,部分是以自有车辆进行运输,部分是以货运代理的形式委托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部门进行运输。快递公司承揽业务时,按照全部收款额向发件人开具发票(包括代收的交通运输费用)。与运输方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取得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请明确:以自有车辆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交通运输业。以货运代理形式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区分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时适应行业的不同,分别作不同的税收处理:

一、在地税部门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主要依据可参考是否具备邮政业务资质,在地税部门是否按照邮政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二、在地税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快递公司拥有自有运输工具的,

1.运输部分收入与快递公司取得全部收入无法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

2.运输部分收入可以划分清楚的,其运输部分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其他收入按照物流辅助业征税。

(二)快递公司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且只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2.为承运部门代收或代垫运费的,承运部门收取费用后,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的;

3.快递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至此总算感觉在逻辑上说明了自己。

PS:不知道不没有人有耐心看到这里,可能看了两三行就觉得跟自己无关而点了叉叉。其实并不是想说明邮政业区分的问题,而是想说变革中财务人员面对问题的一种态度,对自己不理解的问题一定要找到答案,而不是混一天是一天,过一日算一日,在税制改革的关口上如果抱着这种态度在工作,能走多远可想而知。
本站关键词:上海航空物流 上海航空快运 上海航空托运 上海航空快递 网站地图 xml
上海航空物流货运公司 2012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苏州唐朝网络

  免费电话:400-808-5623 电话:021-60523685 手机:15216889108 网址:http://www.shhangkong.com